截止2008年9月25日,我支队直属各大队在交通管理中扣留超过30日尚未接受处理的机动车共计5525辆,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日起3个月内持相关手续到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》上规定的地点接受处理。
逾期仍不接受处理的,我支队将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予以处理。扣留机动车的车辆类型、车辆牌号/车架号码/发动机号码、车主/驾驶人及扣留时间,请登录温州交警网(http://www.wzsjj.cn )查询。
特此公告
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
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